索引號 | 640300029/2023-00006 | 文號 | 吳市監發〔2023〕25號 | 生成日期 | 2023-07-0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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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性 | 有效 | 發布機構 | 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| 責任部門 | 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|
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《吳忠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》的通知
各縣(市、區)市場監督管理局、分局,市局機關各科室:
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,推進包容審慎監管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《優化營商環境條例》《寧夏回族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,遵照《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(2022年版)》,市局梳理制定了《吳忠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
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》(以下簡稱《清單》),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,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重要意義
各局要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,在嚴格依法履職的基礎上,對涉嫌違法的事項認真調查核實,精準裁量處理,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、申辯、申請聽證、救濟等合法權利,處罰裁量要合理適當、過罰相當,公平公正,禁止以機械教條、簡單粗暴的方式套用法律條款,積極有效發揮《清單》的指導作用,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給予處罰的,要嚴格依法處罰,不得出現不作為、亂作為,甚至失職、瀆職現象。
二、適用條件
(一)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》等規定,結合違法案件的事實、證據、性質、情節和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綜合研判,確定違法行為是否屬于輕微違法行為,是否適用《清單》。
(二)《清單》未列明的違法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和市場監督管理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,應當給予責令改正和(或)警告等較輕處罰的,不得給予其他行政處罰。
(三)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屬于《清單》所列輕微違法行為,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,不適用本《清單》;同時有相關行為違反其他市場監督管理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,相關行為應當依照其他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。
(四)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屬于《清單》所列輕微違法行為,不予或者從輕、減輕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,不再適用本《清單》。
三、注意事項
(一)本《清單》所依據的相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發生變動,或其他原因造成清單事項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不一致的,以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規定為主。
(二)對于《清單》所列違法行為,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責令改正、批評教育等措施,引導當事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。責令行政相對人改正的,應制發《責令改正通知書》,并對改正情況進行復查。
(三)《清單》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說理的內容,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。
(四)嚴格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》等有關規定的程序辦理,《清單》所列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,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相關要求,完善相關執法文書,做好相應文書歸檔工作。
附件:吳忠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
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
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2023年6月29日
(此件公開發布)